发布者:郑凤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D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24民初390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宁乡县XX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D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与被告B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