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凤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4民初121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A,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