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凤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王某某、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4民初165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