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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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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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凤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王某某、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4民初165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郑凤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4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