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甲于2009年9月入职某中学,从事计算机技术网络维护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中学未为李某甲缴纳社会保险,且发放的工资多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寒暑假期间亦未支付正常工资。2024年3月,李某甲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2025年5月,李某甲以某中学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中学支付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失业金损失4.5万余元、最低工资差额及寒暑假工资10.6万余元以及各项工伤待遇等。某中学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甲的主要诉求。某中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及用工性质,即双方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第二,某中学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以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含寒暑假工资)。某中学上诉主张双方自2010年后才建立劳动关系,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及寒暑假工资。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某中学未对仲裁裁决认定的2009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关于用工性质,某中学主张非全日制用工,但未提供考勤记录证明用工时长,且劳动报酬结算周期远超十五日,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特征。关于失业保险金,某中学未缴失业保险导致李某甲无法享受待遇,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最低工资差额,学校寒暑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李帅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对方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动关系起算时间”的抗辩,李帅律师精准组织银行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全日制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事实。庭审中,律师紧扣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特征进行有力反驳,并准确适用停工停产工资支付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经济补偿、失业金损失及最低工资差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