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于2009年9月入职某中学,从事计算机技术网络维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中学未为李某甲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3月,李某甲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多年来,某中学长期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某甲发放薪酬,且未足额支付寒暑假期间工资。2025年5月,李某甲以某中学未依法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李某甲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中学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最低工资差额及工伤待遇等。双方均对部分裁决不服,分别诉至某法院,法院依法合并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性质及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某中学主张李某甲系非全日制用工,无需考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最低工资差额及寒暑假工资的核算。某中学认为李某甲寒暑假未提供劳动,不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且已发放部分补助;三是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条件。某中学主张李某甲系因无法接受考勤管理而自愿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应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学校寒暑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依法应支付工资。经核算,某中学历年发放工资确存在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李某甲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中学支付李某甲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5万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失业保险金4.5万余元及最低工资差额10.6万余元;某中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某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李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抗辩,李律师精准组织银行流水、工作证件等关键证据,成功确立全日制劳动关系。针对复杂的工资差额计算,李律师抽丝剥茧,逐月比对法定标准与实际发放金额,形成严密的计算清单,促使法院全额支持10.6万余元差额诉求。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证据组织,有效化解了用人单位的推诿,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