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贾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维修电工工作,入职时提交了低压电工证复印件。工作数日后,贾某在工作中受伤,被某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某公司事后发现贾某的电工证在官方平台无法查询,主张其以欺诈手段入职,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32.6万余元工伤待遇,同时要求贾某返还已发工资及垫付的4万元医疗费。双方经劳动仲裁后,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必须具备电工资格,不构成欺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判令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贾某提供无法查询的电工证是否构成欺诈入职,案涉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第二,若劳动合同无效,双方是否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贾某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某公司主张按过错比例分担工伤赔偿责任、拒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返还垫付医疗费等诉求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低压电工证系贾某入职的必要条件,其提供的证书无法查询,缺乏入职必要条件,构成欺诈,案涉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排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贾某受某公司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且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某公司主张按过错比例分担缺乏依据。同时,因合同无效系劳动者原因导致,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部分改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撤销一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项,判令某公司支付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2.2万余元(折抵贾某应返还的垫付医疗费)。
【律师价值】
李帅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上诉人主张的“欺诈入职”及“过错分担”等焦点,提出有力抗辩。首先,从书面合同约定与行政管理范畴的区别入手,论证欺诈入职不能直接否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次,深刻阐释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劳动合同效力瑕疵不影响工伤待遇的法定享受,成功阻断对方按过错比例减免赔偿的企图;最后,针对医疗费真实性及工资基数等细节进行严密质证与说理。李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庭审逻辑,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二审法院在改判合同无效的同时,依然全额支持了核心工伤赔偿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