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4月21日,王某甲驾驶某FXXXXX小型轿车与常某驾驶的某E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负全责。常某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常某。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常某起诉要求赔偿停运损失3.7万余元。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日停运损失为七百余元,并酌定停运25天。一审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判决王某甲个人赔偿常某1.9万余元。王某甲不服,委托李帅律师提起上诉,主张保险公司电子投保流程存在瑕疵,未实质说明免责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一审酌定的停运天数是否合理。常某主张实际停运48天,要求全额赔偿;某保险公司则认为一审酌定25天客观合理。二是某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核心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对“间接损失不赔”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王某甲主张案涉保险系电子投保,业务员仅核对信息,未提供条款及解释,所谓的强制阅读程序仅为形式化流程,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停运天数,常某提交的维修证明无经办人签名,且未提交扣放车手续,一审酌定25天并无不妥。关于保险公司责任,案涉保险系电子投保,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可回溯性记录证明其向投保人完整展示了免责条款,也未设置使投保人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强制阅读的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不能认定其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常某停运损失1.9万余元,驳回了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甲无需承担该笔赔偿。
【律师价值】
李帅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即保险公司电子投保流程中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通过深入剖析电子投保的合规性,指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可回溯性记录及实质性的强制阅读程序,成功推翻了一审关于免责条款生效的认定。李帅律师的专业策略和庭审表现,成功将赔偿责任主体由个人转移至保险公司,免除了委托人王某甲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保险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