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绍希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9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2020年4月29日10时05分许,被告李X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经检验属机动车)从东莞往樟木头镇振兴XX方向行驶,在经过东莞市××××××××××时,车头与同方向同车道前方行驶的林XX骑着的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由此造成林XX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认定,被告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林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索赔问题。
2、点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建议:对外,职工因为履行工作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内的话,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如员工存在过错的话,亦可向职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