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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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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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胡绍希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9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2020年4月29日10时05分许,被告李X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经检验属机动车)从东莞往樟木头镇振兴XX方向行驶,在经过东莞市××××××××××时,车头与同方向同车道前方行驶的林XX骑着的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由此造成林XX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认定,被告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林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索赔问题

2、点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建议:对外,职工因为履行工作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内的话,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如员工存在过错的话,亦可向职工追偿。

本人自毕业后曾在企业任职法务,协助建立或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协助处理公司所涉纠纷及诉讼案件;2018年进入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