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绍希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8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20年9月21日被告凯众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确定被告凯众公司欠原告2019年8月-12月加工款共计114234元,分三个月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分期支付原告加工款114234元,后被告凯众公司一直未能按期支付加工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凯众公司支付加工款,但被告凯众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
2、点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建议:买卖合同中,虽然双方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双方能够忠实的履行合同,建议还是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