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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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在没有证据证明两者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胡绍希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2020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案涉《分期还款协议》,约定两被告尚原告11万元,双方同意分5次偿还欠款,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每月25日还款22000元,期满后两被告仍然拒绝付款。

2、点评: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在没有证据证明两者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建议:在成立公司时,建议不要成立自然人独资公司,可以邀请朋友或者家人在公司中挂名来规避风险,否则在公司负债过多时,会给自己或者家庭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本人自毕业后曾在企业任职法务,协助建立或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协助处理公司所涉纠纷及诉讼案件;2018年进入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