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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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追偿权一案

发布者:胡绍希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6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第三人顾某向原告提交其本人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经原告核实,第三人的工伤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用55924.54元,但被告未支付第三人工伤医疗费用。且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发现被告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第三人先行支付了工伤医疗费用。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先行支付的费用

2、点评:侵权行为与工伤构成重合的情况下,侵权人不能以第三人获得工伤赔偿为由而免除自身的侵权责任。

3、建议: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如果是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无能力支付治疗费用的,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人自毕业后曾在企业任职法务,协助建立或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协助处理公司所涉纠纷及诉讼案件;2018年进入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