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绍希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6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第三人顾某向原告提交其本人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经原告核实,第三人的工伤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用55924.54元,但被告未支付第三人工伤医疗费用。且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发现被告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第三人先行支付了工伤医疗费用。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先行支付的费用
2、点评:侵权行为与工伤构成重合的情况下,侵权人不能以第三人获得工伤赔偿为由而免除自身的侵权责任。
3、建议: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如果是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无能力支付治疗费用的,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