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亚丽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1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某商贸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亚丽,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罗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某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法院未查明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身份,也未厘清涉案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的法律关系。
二、一审判决中,对各方达成的多次合意的效力认定不清,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和权利处分的行为,最终导致误判。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一审判决超出或遗漏了诉讼请求。
五、申请人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按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在限期内缴纳了上诉费用,而二审法院依然以逾期未交费为由按撤诉处理。故请求再审本案。
某商贸公司提交意见称:
一、申请人是A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但是A公司和申请人是共同承担的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关于A公司的部分并无前后矛盾,保证责任确实被免除,但是以房产作为担保的后让担保方式法院没有做出评判,存在两种担保方式。
三、关于对多次协议的认定,原审实际上是认定的构成新的债务人对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四、关于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没有实际转移所有权,没有达到以物抵债的结果,所以我方有权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
五、关于追加被告的问题,被申请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相应的申请书。
六、关于申请人缴纳上诉费的问题,目前没有看到证据证明是由他人签收导致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申请人称其作为A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在本案中仅是履行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但是,本案《付款承诺书》、《承诺书》和《和解协议》上,均有申请人的签字及捺印,虽然申请人确实为A公司的代理人,但是2016年12月2日的《付款承诺书》上没有载明其是为A公司代理签署,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是以个人的身份为案涉款项提供担保正确。因此,A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被免除,与申请人以个人身份提供的担保无关。故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六份法律文件的效力及2018年7月5日的《承诺书》履行效果的问题。申请人称双方的约定产生内容上的冲突时,应当以形成时间最晚的约定为准,所以应以2018年7月5日的《承诺书》为准,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且《承诺书》已实际履行,产生了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申请人更不应承担责任。对此,2016年12月2日的《付款承诺书》证明申请人以个人身份为案涉款项提供担保,而2018年7月5日的《承诺书》与其他五份文件没有发生内容冲突,其仅是为解决债务达成进一步的合意,没有变更担保人。该《承诺书》的实际履行并没有达到解决债务的效果,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承诺书》的认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对此,一审起诉状上的落款时间属于明显笔误,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根据一审原告的申请,追加了申请人为被告并无不当。申请人称一审判决中存在几处关于A公司的表述自相矛盾,但法院认为,关于免除A公司的保证责任的认定与最终的判决保持一致,一审法院只是如实记录了一审原告的诉求并对A公司履行《承诺书》的行为进行了评判,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矛盾。
四、关于缴纳上诉费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限期内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本案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且管辖问题不属于申请再审事由。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申请人罗某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法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罗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