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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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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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6日 3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于某些原因,实务中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情况不一致,借贷关系中出现两个借款主体,名义借款人是以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使用借款。此时,该如何承担责任?

2、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明确仅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际借款人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享受了借款活动的利益,按照合同关系应遵循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认定实际借款人也承担偿还责任;同时,不能脱离合同的相对性,名义借款人不能以此退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其应当继续承担责任。综上,由二者共同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之后,二者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如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3、作为名义借款人应当对签字的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应当通过录音等证据证明自己非实际用款人的证据。

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借款人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改变原有的借款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并不能介入原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纠纷独立于名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属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个案中解决。此外,名义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另案处理。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牵扯更多第三人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降低债权人追债成本。债权人将借款出借支付给名义借款人后,其义务已经履行,对于之后借款的流向,债权人无义务去无限的追加、起诉借款关系外的第三人。也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名义债权人自愿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款,成为债务人,就应当在背负起相对的义务。

邹亚丽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