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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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4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再审申请人罗XX因与被申请人某商贸部、一审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1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2、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后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申请人称其作为“西门·商业城”的项目部负责人,在本案中仅是履行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但是,本案《付款承诺书》、《承诺书》和《和解协议》上,均有申请人的签字及捺印,虽然申请人确实为XX公司的代理人,但是2016年12月2日的《付款承诺书》上没有载明其是为XX公司代理签署,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是以个人的身份为案涉款项提供担保正确。因此,XX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被免除,与申请人以个人身份提供的担保无关。故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六份法律文件的效力及2018年7月5日的《承诺书》履行效果的问题。申请人称双方的约定产生内容上的冲突时,应当以形成时间最晚的约定为准,所以应以2018年7月5日的《承诺书》为准,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且《承诺书》已实际履行,产生了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申请人更不应承担责任。对此,2016年12月2日的《付款承诺书》证明申请人以个人身份为案涉款项提供担保,而2018年7月5日的《承诺书》与其他五份文件没有发生内容冲突,其仅是为解决债务达成进一步的合意,没有变更担保人。该《承诺书》的实际履行并没有达到解决债务的效果,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承诺书》的认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对此,一审起诉状上的落款时间属于明显笔误,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根据一审原告的申请,追加了申请人为被告并无不当。申请人称一审判决中存在几处关于XX公司的表述自相矛盾,但法院认定,关于免除XX公司的保证责任的认定与最终的判决保持一致,一审法院只是如实记录了一审原告的诉求并对XX公司履行《承诺书》的行为进行了评判,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矛盾。

四、关于缴纳上诉费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限期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本案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且管辖问题不属于申请再审事由。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申请人罗XX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法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邹亚丽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