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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A、B、C、D、四川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A、B、C、D、四川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执异87号
异议人(第三人):E,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省灵石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
被执行人:A,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A,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A,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A,
在本院执行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明月公司)与A、B、C、D、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盛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A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称,请求法院将(2014)双流执字第149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A,事实和理由如下:明月公司与A、B、C、D、盛发公司签订编号为成明贷201403借第56号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2014)成证内经字第24889号公证书,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借款到期后,各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明月公司向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于2014年8月25日向明月公司出具了(2014)成证内经字第44125号《执行证书》,明月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双流执字第1492号,2017年2月10日,A与明月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受让了明月公司对B、C、D、E、盛发公司享有的140万元债权,2017年3月14日,明月公司在《四川经济日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并通过EMS向各被执行人载明的送达地址分别公证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故请求法院变更A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明月公司称,同意变更(2014)双流执字第149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A,
本院查明,明月公司与A、B、C、D、盛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成明贷201403借第56号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并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了(2014)成证内经字第248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明月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于2014年8月25日出具了(2014)成证内经字第44125号《执行证书》,明月公司依据该《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双流执字第1492号,
另查明,2017年2月10日,A与明月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明月公司将在上述执行案件中对A、B、C、D、盛发公司享有的140万元债权转让马强,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成证内经字第4218号公证书对该《资产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2017年3月14日,明月公司在《四川经济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通过EMS向A、B、C、D、盛发公司载明的送达地址分别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且在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7)成证内经字第6646号、6647号公证书对邮寄行为进行了公证,明月公司2017年5月2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书面认可A取得该债权,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2014)成证内经字第248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成证内经字第44125号执行证书、资产转让协议、(2017)成证内经字第4218号公证书、《四川经济日报》债权转让通知书、(2017)成证内经字第6646号、6647号公证书、情况说明以及本案审查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明月公司已经将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4)成证内经字第441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A,并出具情况说明认可A取得上述债权,A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该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双流执字第149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成都XX公司变更为A,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D
邹亚丽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