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麟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1813732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关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

作者:朱佳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2次举报


20217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开了新闻发布会,内容主要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要点问题进行解答,今天笔者就简要整理和罗列司法解释的几项创新点:

一、部分商家采取不同意人脸识别就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系违法的

随着人脸技术的普及,有的商家会硬性要求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登记后才能享受他的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人脸信息被定性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商家强迫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将构成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二、信息处理者若通过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自然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进门只能刷脸的是违法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这么做了,业主可以起诉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验证方式出入小区

四、被侵权人因人脸信息被侵权的,其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开支

五、符合以下五项条件可以使用人脸信息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朱佳麟律师 已认证
  • 13918137322
  • 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45分 (优于8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8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朱佳麟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1732 昨日访问量: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