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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案说法

作者:朱佳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6次举报

案例:甲公司与丙公司具有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一份发票代开文件,说明甲公司的发票由乙公司来开具,同时丙公司需要支付乙公司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金额都没有错误。

乙公司开出发票后,丙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了,因丙公司一直未能支付货款,乙公司将丙公司告上了法庭,丙公司当庭提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法院移送,根据部分法院的规定,只要有当事人提出涉嫌犯罪且提供初步证据,法院都要移送。

请问:乙公司是否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我们要了解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定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内,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本罪预防的是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导致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倘若甲公司实际正常经营中,公司架构调整,由其关联公司乙公司作为销售主体,乙公司为甲公司代开具的发票,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调整。另,从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存有偷逃税款的行为,但乙公司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甲公司实际销售的金额一致并没有多抵扣税款或者其他逃税的行为,因此乙公司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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