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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者拒不付钱如何维权

作者:朱佳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撞人者拒不付钱如何维权

———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办案时间:2020年8月13日—2020年12月10日

办案单位: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员:朱佳麟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0日15时15分许,王某驾驶着外省车牌号的小型客车,沿高楼村由东向北行驶至高楼路朱林路北约500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陈某,由此发生碰撞,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属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2020年4月15日陈某前往医院治疗,2020年4月29日出院诊断为:1,左肋骨骨折;2,L3/4、L4/5椎间盘突出症。

因陈某早年丧子,老伴在儿子去世后不久也身故了,陈某一人照顾着家中高龄的婆婆,为此陈某需要到外打临工以补贴家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需要去医院看病休息,休息期间没有了固定收入,这次交通事故让这个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本想着找撞人者理赔后度过这段困难期,谁料撞人者拒绝配合,陈某之后找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求陈某提供医疗费发票等单据,陈某提供后,肇事车辆迟迟未予理赔,陈某无奈只好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及结果:

朱律师接受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了该案件,朱律师先通过电话向陈某了解具体案情及家庭情况,又得知了陈某平常交通仅靠骑脚踏车的情况下,考虑到陈某居住地址和律所地址相距较远的实际情况下,朱律师主动上门打印好相关委托手续,与陈某约好到其住处附近的高楼村委会签订委托手续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朱律师拿到材料后,发现陈某处缺少保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以及肇事者的身份信息,朱律师联系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向派出所调取了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保单以及肇事者身份信息。在后续鉴定伤情时,考虑到陈某年龄大不知道如何到鉴定机构处,朱律师陪其一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诉讼过程中,朱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分别有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鉴定费。

     肇事司机经法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其抗辩提出陈某受伤当天没有去验伤,反而是等了5天后才去验伤,该伤情不能确定属于交

通事故造成的,退一步讲哪怕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法院在计算医疗费用时应剔除非医保部分以及部分医疗费用是没有必要的也应当剔除;另,由于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应当存在误工费用,对这部分亦不认可。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陈某的伤情系因本案交通事故引起的,对于陈某主张的医疗费用也全额认可,陈某的误工费用也予以认可。

办理思路:

    在办理本案时,朱律师主要考虑下述问题:

(一)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后,非当天的看病记录,肇事司机是否可以一概不认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都会当天去医院看病验伤,大部分伤情可以在当下就能看出,但也有部分伤情不是在当下就能验出的,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例如本案中陈某在被撞后并未感到明显疼痛,去医院验伤也没有发现存在明显骨折,但是陈某回家后数日,发现自己的身体越发疼痛的厉害,在第5日忍不住疼痛再去医院的时候查出了左肋骨骨折,肇事司机就认为是陈某自己原因导致的骨折,不能借此认为是因事故原因导致的,故肇事司机以此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赔偿。

实践中确实会存在很多事故不能直接看到伤情,需要一定时间后伤情才能显现,如果不加考虑一概认为非当天的看病记录不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会导致极大的不公平现象,结合本案中,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数日越发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肋骨骨折,

时间也属合理,加上陈某并未从事重劳动工作,也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遭遇其他事故,故陈某的伤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存在高度盖然性,肇事司机应对陈某的伤负责。

(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医疗费用中非医保部分不予理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要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在实际治疗中,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应当以病人生命健康之需为前提,且一般由医院或医生决定,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一定全部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所涵盖,若保险公司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其无证据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在本案中,对于陈某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不合理的或者双方约定过要扣除非医保部分的,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三)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法院就一概不支持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排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只要受害人可以证明自己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损失的话,法院也会

支持误工费,故朱律师通过了解陈某的工作情况,让单位和陈某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误工证明,以此证明陈某尚在劳动的事实,故对于陈某事故发生后导致的误工损失,应作为赔偿款中的一部分。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一般不复杂,但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大事,需要承办律师细心整理材料和计算相关费用,理赔款可能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期,正如本案,虽然金额不大,但是能够帮助陈某解决受伤期间入不敷出的问题。

 

报送单位意见:

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标的额不大,可能整理材料非常繁琐,但是作为援助律师而言,决不能有畏难情绪,必须牢记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去考虑问题。本案中朱律师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主动上门服务,在鉴定伤情时,又开车一同前往,切实履行了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

特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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