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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民警开枪制止歹徒菜刀砍人

作者:朱佳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1次举报


静安区菜刀男事件法律分析

笔者:朱佳麟律师,联系方式(金山13918137322

               笔者:周时云律师,联系方式(徐汇)

一、事件简介

121520时许,静安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新闸路西康路附近一男子持刀砍人。民警迅速到场处置,肇事男子对民警多次警告置若罔闻,突然挥舞菜刀冲向群众和民警。为确保周边群众安全,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并迅速送医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经警方查初步调,肇事者周某57岁,居住在事发地周边,曾多次因酗酒滋事被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二、法律分析

(一)周姓男子持刀砍人的行为根据造成的结果和行为人主观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罪名

1、若周姓男子主观上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行为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周姓男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又构成对财物的破坏、被害人达到重伤或死亡等情形,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那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若周姓男子系因矛盾纠纷,使用随手的凶器故意伤害受害人,不存在主观上剥夺对方生命的目的,那么按照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若周姓男子拿着菜刀砍人系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过程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罪,参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警察开枪是否合法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处置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使用的处置措施由4种,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肇事者周某拿着菜刀,对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具有现实紧迫性,同时周某经民警多次警告,非但不听,更是做出拿着菜刀冲向群众和民警的危险行为,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民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周某进行射击。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款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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