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追讨借款应知晓的期限
你可能听过一句古希腊的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实践中,有很多债权人因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从而导致无法追回借款,又或者丧失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一、关于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一)问题争议
2017年10月1日之后,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201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民事纠纷,其诉讼时效适用3年,那么2017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民事纠纷是适用3年还是2年的诉讼时效呢?
(二)以案说法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9月1日还款,截至2018年1月1日乙从未向甲要求还款,那么乙于2018年1月1日起诉甲还款,甲抗辩已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甲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二:A向B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11月1日还款,截至2018年1月1日B从未向A要求还款,那么B于2018年1月1日起诉A还款,A抗辩已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A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在没有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判决都有较大争议,有的认为自民法总则实施后应当统一适用3年,所有甲和A的抗辩理由都成立;有的则认为应参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适用3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民事纠纷统一适用2年,所以甲和A的抗辩理由都不成立;
最高院于2018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民法总则施行后(2017年10月1日),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统一适用3年,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故甲的抗辩理由成立,乙最晚应在2017年9月1日前主张债权,A的抗辩理由不成立,B可以在2018年11月1日前主张债权。
补充说明:关于民法通则中一年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后,该如何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文已经明确,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都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已届满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只要在期间内行使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保证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
1、对于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多久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2、对于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多久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有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否可以超过2年
从前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者的解释本意来看,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二年,否则可能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但笔者经过查阅资料发现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超过2年的保证期间。
天津市高院曾就保证期间是否可以超过2年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回复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期间,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96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超过部分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4、多个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不一致的情况下
举个例子,若甲借钱给乙10万,约定2015年1月1日还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丁为一般保证人,丙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丁的保证期间约定为2年,若甲在2015年8月1日起诉乙还款,期间甲未向丙要求还款过,乙经过执行仍无法偿还,甲是否有权利要求丙和丁还款?
分析: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乙的保证期间为2年,甲超过了丙的保证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那么甲就丧失了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而丁的保证期间为2年,还在期间内,故甲依然可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二)那么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在期间内如何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1、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视为行使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只需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视为行使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民法总则施行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后,保证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即3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即3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情况下,仅向一名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是否可以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表明了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具有涉他性即诉讼时效中断事项会被转达给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