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纳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5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郭某与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12 月 11 日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刘某偿还郭某借款本金 30 000 元、利息 5 000 元,共计35 000 元,自 2024 年 2月至 2024 年 11 月,于每月 8 日前支付 3 500 元;
二、如上述款项任何一笔未按时支付,郭某可立即申请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刘某需另行支付违约金(以未履行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双方该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互不追究。
郭某委托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纳纳律师向法院提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郭某与申请人刘某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