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纳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8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A、小T系被告胡某及朱某的婚生子。朱某与胡某于 2016 年协议离婚,约定二原告均归朱某抚养,被告胡某自愿支付抚养费。朱某多年进行重体力劳动,后因腰椎滑脱,在腰椎部位植入永久性钢板,手术花费颇高,日后严禁高强度劳动,致使收入大幅度下降,难以维系二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开支。
原告小A、小T委托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纳纳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2016年2 月至2022 年9 月抚养费共计126 400元;2、被告自 2022 年 10 月起至二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二原告抚养费各 800 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如下成协议:
一、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小A、小T2016 年 2 月至2022 年 10 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 2 万元整(双方已自行过付);
二、被告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至原告小A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原告小A、小T抚养费共计600 元,待原告小A年满十八周岁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小T抚养费 400 元至原告小T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约定本协议第二项中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及数额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 1414 元,由被告胡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