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纳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10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受A公司雇佣从事油工工作,该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分别为T公司与M公司。现有A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明细”可以证实陈某共计考勤天数68 天,日工资标准为 400 元/天,应付工资 27,200 元至今未给付。
陈某委托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纳纳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A公司支付陈某拖欠的工资27,200 元;2、判令M公司、T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公司、M公司、T公司于2024 年3 月1 日前一次性共同支付陈某劳务费 27,200元;
二、若A公司、M公 司、T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另付陈某逾期利息(以27,200 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4 年 3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 240 元,由A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