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莫宇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0日17时15分许,被告谢某驾驶车牌号为苏D2××××的小型轿车沿常淳线(23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夏墅镇常淳线(239省道)与东湖路路口时右转弯,遇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于当日被送至常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9年4月10日入院,2019年4月18日出院,共住院8天。期间,前期医疗费用共32081.3元,其中28873.17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均由被告人保常州公司赔付完毕。2019年11月3日,原告因复查伤情产生医疗费611元。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2019年10月31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治疗休息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宜。
另查明:事故车辆苏D2××××小型轿车登记于常州市勋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已在被告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投保了不计免赔,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摩托车经被告人保常州公司定损,定损金额为800元。
律师意见:被告仅应承担医保外10%的费用,其他费用被告均无需承担。
结果:法院支持律师的代理意见,涉案十几万的金额,被告仅需支付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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