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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陈X、秦X案,我方代理陈X成功驳回李X对我方的全部诉请

发布者:莫宇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2日 4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

被告:秦X

被告:陈X,委托诉讼代理律师莫宇

案情简介:

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截止2022年3月7日前的借款本息共计90万元;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秦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陆续借款截止2022年3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0万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经营生意使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我方代理意见:一、首先,被告对涉案借贷事实毫不知情,对其真实性存疑,原告仅凭零零散散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金额加起来也跟秦XX出具的借条金额不一致,故被告认为涉案借贷事实不成立。

二、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借贷事实真实存在,那也与被告陈XX无关,被告陈XX从未听说过有该笔借款,该笔借款也无任何陈XX的签字或者追认的意思表示,钱也没到陈XX手里,而且原告以及被告秦XX均从未跟陈XX提起过该笔借款,是陈XX发现账户被法院冻结,询问法院后才得知自己因该笔借款被起诉,因此被告陈XX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更未追认、认可涉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上,陈XX与秦XX早已在2012年就已分居生活,被告陈XX从重庆搬到常州生活至今,因此陈XX与秦XX虽名为夫妻但已无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涉案借贷事实发生期间正是陈XX与秦XX闹离婚的时候,陈XX于2018年初起诉秦XX要求离婚,2019年5月13日正式离婚。而涉案大部分借款发生在这期间,甚至还有离婚后借的钱。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陈XX与秦XX婚姻关系已然破裂,而且异地,故不可能存在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生活的可能性。

三、另外,由于涉案借贷事实从2017年3月开始一直持续2019年底,在这期间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而且民法典第1064条对上述法律条文也加以了引用。

因此,即使该笔借款确实是秦XX借的,但涉案借款高达90万元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虽然原告所述是夫妻经营生意使用,但却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当时陈XX与秦XX婚姻关系破裂,不可能存在借钱用于共同经营一事。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陈XX连带偿还涉案借款,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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