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莫宇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1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原张某与被告高某(本律师代理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6月13日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高某2与甘某于1983年解除婚姻关系;高某2于2008年2月1日死亡;被告高某1系高某2女儿,高某1系智力四级残疾,监护人为母亲甘某。
另查明,坐落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的房屋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在高某2名下;于2020年2月19日登记至被告高某1名下。
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证明》一份,载明:“有二年前疗养院回家至今,都由我女婿张某服侍照顾。我女儿高某1未服侍照顾,全靠我女婿张某服侍。今后我的财产由服侍照顾我的人继承。高某2,2005年5月23日。证明人:徐某。”
同时,原告申请证人高某3、徐某、高某4作证。证人高某3向法庭陈述:关于高某2房产的问题,为了抚养老人的事情;其他没什么知道;证明书写的时候不在场。
证人徐某向法庭陈述:“高某1是侄女,知道侄女和侄女婿为了财产。写遗嘱的时候几个人都在的,女儿不在服侍,来证明阿叔都是侄女婿服侍的,服侍阿叔六七年。高某2去世以后打电话给高某1让她回来,她都不肯,不肯磕头,我们说了她,她才磕了一个头,花圈也没有买一个。写遗嘱的时候张某不在家,高某2一个人在楼上写了遗嘱,就在上面签了一个字。”
证人高某3向法庭陈述:“来证明房产为什么会到高某1那里,隔壁邻居没有签字怎么能到她那里。来证明小张一直服侍到爸爸去世。婶婶等人都说房子给小张。现在高某2死了,都来抢家产。”
律师代理意见:1、被告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系高某1通过合法继承取得。2、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照顾的义务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原、被告以及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年,在此期间家庭内外的事情都由被告打理,包括一家的生活费用,其中有部分来源于被继承人的养老金,另外部分是被告到其母亲甘某和其他亲戚处借来的。被继承人之所以搬离房屋,是因为同居期间原告对被告有虐待和暴力行为,且被告属于智障残疾人员,被告不堪原告的折磨才搬离房屋,搬离后被告一直居住在被告母亲处。从2005年2月被告搬离房屋至2008年2月1日被继承人去世,这段期间被告对于继承人也经常去照顾,且会送菜、洗洗弄弄,被继承人去世的时候被告也都回来办理丧葬事务,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并不客观。3、被告认为原告所称的遗嘱并不真实合法。4、即使原告所称的遗嘱合法,但是原告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该遗嘱从法律角度属于遗赠。根据继承法,在两个月内需要作出接受的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则视为放弃。该份遗嘱距今已经15年。5、遗赠虽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遗赠人必须有遗赠能力;二、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三、遗赠人所设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四、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6、高某2已经患病(中风)在家,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的遗赠能力且其书写的内容为“今后我的财产由服侍照顾我的人继承”,财产的内容并不明确具体,服侍照顾的人亦不清晰确定。其次,高某2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高某1,高某1患有智力四级残疾,在该份《证明》中并未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明》并未发生遗赠的法律效力,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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