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路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6日 8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XX,女性,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璇,上海XX律师。
被告:李XX,男性,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背景:
2023年3月17日,被告李XX驾驶的小型汽车因超速变更车道与原告李XX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用878.60元(2023年3月17日至4月4日)。
要求被告支付车辆贬值费10,000元。
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伤费5,000元。
被告答辩:
对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无异议。
认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部分与案件无关,不合理费用应自行承担。
认为车辆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结果:
支持原告的交通费用878.60元。
驳回原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李XX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赔偿款878.60元。
案件受理费98.48元由被告李XX负担。
上诉信息: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