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路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1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上海XX公司(XX公司)
被告:上海XX公司(XX公司)、上海赤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XX公司)、上海XX公司(XX公司)
案件性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诉讼请求:
XX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赤XX”。
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使用与原告企业名称、服务名称近似的标识。
要求被告XX公司停止为被告XX公司、XX公司提供侵权场所的帮助侵权行为。
要求三被告在网络平台和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万元(商标侵权部分)和400万元(不正当竞争部分)。
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事实和理由:
XX公司主张其“赤坂亭”品牌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赤XX”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XX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已造成实际混淆或误认的后果。
审理过程:
法院依法审理,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赤XX”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在网络平台和线下经营中停止使用侵权标识。
被告应在网络平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15日。
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6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其他信息: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