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路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1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上海XX公司(XX公司)
被告:上海XX公司(XX公司)和彭XX
案件性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欠付租金873,4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临时占用费约755,553元、水电费11,695元。
要求彭XX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XX公司长期拖欠租金及水电费,多次承诺付款但未兑现。
XX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发出限期清退通知,要求XX公司在3日内搬离,但未搬离。
彭XX与案外人刘XX为股东,彭XX未履行出资义务。
审理过程: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应诉。
法院查明了租赁合同的内容、XX公司的违约情况、彭XX的出资情况等。
判决结果:
XX公司需支付欠付租金873,455元。
XX公司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2年7月20日为43,043元,之后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XX公司需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
XX公司需支付水电费11,695元。
彭XX在未出资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其他信息:
案件受理费26,913元,公告费560元,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