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时常说的社保,即是“五险一金”。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节省支出目的或侥幸心理,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于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而且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需承担员工全部的工伤赔偿。
至于用人单位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等此类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论员工是自愿起草声明,还是协商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因其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而且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员工“被自愿”的情形屡见不鲜。所以针对缴纳社保问题,无论怎么约定,用人单位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