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三于2021年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5000元。A公司与张三订立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工资4000元,自2021年6月15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A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张三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张三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
庭审中,A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是业绩,张三入职一个月来未完成任何工作业绩,不符合录用条件。
张三认为,其个人条件完全符合A公司的录用要求,A公司在其入职时并未告知在试用期间有业绩考核指标,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A公司与张三签劳动合同时没有约定考核要求,以张三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需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开人”,必须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对以下内容举证证明:
1.已履行录用条件的告知义务
2.录用条件合理合法
3.举示考核过程及结果
4.试用期满之前已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
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