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洪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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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孟洪斌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6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洪斌律师。



左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高XX对被上诉人洪X对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驳回被上诉人洪X对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本案中只是代为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被上诉人高XX,被上诉人高XX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上诉人是被上诉人高XX雇请的工人,案涉借款虽然有进入上诉人的账号和借款单上签名,但上诉人在次日全部转款给了被上诉人高XX,并且全部借款都是被上诉人高XX一个人使用,应当由被上诉人高XX全部偿还。

高XX辩称:

1.洪X对将借款转账给左XX,左XX并未转账给答辩人,应由左XX个人偿还。

2.答辩人与洪X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借款合同也不生效。洪X对转账给左XX,没有向答辩人提供借款。

3.不管答辩人与洪X对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条显示借款的时间为2015年1月2号,借期6个月,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2日,还款期限届满至今五年多,洪X对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答辩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依法改判由左XX承担偿还责任。

洪X对辩称:答辩人与左XX、高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由左XX、高XX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洪X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被告高XX系黎X某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人,被告左XX负责高XX承包工程平时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被告左XX介绍认识,被告高XX于2015年1月2日向原告洪X对借款500000元,借款当天原告洪X对通过贵阳XX银行将该款打到被告左XX银行卡内,收到借款后被告左XX、高XX于2015年元月3日向原告洪X对出具借条一张,之后部分借款由被告左XX用于黎X县某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剩余部分借款由被告高XX用于锦屏县某社工地建设。至今二被告尚未归还原告500000元借款,原告为此诉至该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左XX、高XX于2015年元月3日向原告洪X借款500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且被告左XX对该借款行为亦予认可,借据上有被告左XX、高XX的签名确认、亦有银行打款凭证为据,该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合法,予以确认。被告高XX提出本人并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15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高XX、左XX支付了500000元借款,因此借款时间应当从被告实际接收借款之日开始计算,双方尚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左XX、高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洪X对借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左XX、高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院二审只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左XX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从洪X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来看,银行转款凭证显示洪X对向左XX转款500000元,高XX、左XX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洪X对与高XX、左XX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左XX上诉称其只是代为借款,其收到借款后的次日全部转款给了高XX,实际使用人是高XX,本院认为,不管其是基于什么原因参与借款,或者借款给何人使用,其自愿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且其已实际收到了借款,故其应当与高XX一起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左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是贵州省黎平县的一名执业律师(微信及电话号码:18785146617),2006年7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系,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土地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