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洪斌律师
孟洪斌律师
贵州-黔东南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洪X对、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孟洪斌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9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洪斌律师。


上诉人洪X对因与被上诉人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洪X对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举证责任的要求苛刻片面,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偏袒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高XX2015年4月17日出具的《借条》是完全有效的,在双方当事人间设立了必须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依法应偿还借款;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支付证据必须百分百与借条吻合,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如果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支付证据与借条不吻合就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XX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向其借款XXX元属虚构事实;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借款合同不生效;
洪X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高XX因做工程急需用钱就向原告借款,当天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洪X对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伍仟元。借款人高XX,身份证:522XXXX1969××××××××,2015年4月17日”。为证实本案借款,原告向本院共出示借条及贵阳XX原告转账给黄XXXXX元及黄XX又转款给左开明13笔,共计515000元的复印件3份。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借款XXX元。经法庭庭审调查核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涉案款项不予认可,相关事实无法核实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本案中,原告虽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但本案案件标的为XXX元,数额巨大,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数额不合;申请的两名证人亦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案借贷行为、借贷金额、借款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成立,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原告可待收集新证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洪X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26元,减半收取7913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洪X对主张被上诉人高XX因做工程急需用钱向其借款,并提供高XX书写的《借条》一张,但洪X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高XX支付款的事实,洪X对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系他人账户,但所转款的金额也与借条的金额不符,高XX抗辩认为洪X对并没有履行提供借条上XXX元给其的义务,本人也没有收到洪X对的借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洪X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本案借贷行为、借款金额、借款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成立,即驳回洪X对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洪X对申请调取高XX在贵阳XX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申请人洪X对款的情况,与其是否付款给高XX的事实不符,洪X对应提供高XX向其借款后,自己如何将款支付给高XX的事实,而不是高XX收款的情况。故,洪X对申请调取高XX的收款情况不能证明其付款的事实,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洪X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6.00元,由上诉人洪X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是贵州省黎平县的一名执业律师(微信及电话号码:18785146617),2006年7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系,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土地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