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肖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陈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两方向的法律关系,同时,又涉及到双方公司相关问题的解决,因此,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肖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
孟洪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