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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湘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住所地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李XX,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初61号民事裁定;2.指令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判。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并非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是要求被上诉人就给上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参照《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计算,最终赔偿结果以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准;2.案涉被损害的土地属上诉人集体所有,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3.本案符合环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其诉讼请求为“判令重庆XX公司赔偿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因其开采煤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项目仅是上诉人计算损害赔偿用以参照的计算标准。因此,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土地未被征收,上诉人主张上述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起诉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初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湘律师: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泸州市人民政府对面)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具有三十年审判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