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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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湘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起诉人:李XX等181人。
诉讼代表人:李XX,男,生于1954年3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诉讼代表人:李XX,男,生于1955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诉讼代表人:李XX,男,生于1976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本院收到李XX等181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李XX等181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XX公司赔偿原告因其开采煤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产生的的各项损失213XXXX6468元(具体以评估结果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重庆XX公司1996年注册叙永县凉水井煤矿从事原煤的开采和销售,直至2016年9月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其采矿区贯穿原告居住地区地底,在原告居住地地底形成采空区,改变了山体的应力结构,地表板块发生塌陷,2009年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政府确定为地质灾害点,要求居住人员整体搬迁。随着开采不断进行,采空区不断扩大,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面下跌,严重影响地面林木、果树、农作物生长,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按照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评估,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13XXXX64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等181名原告以被告的采矿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分别向被告提出了数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的赔偿,原告各自的损失情况、赔偿金额各不相同,其诉讼行为各自独立,对他人不发生效力,其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故本案181名原告不能以各自主张的赔偿金额累加后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XX等181名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5年到2015年在四川叙永法院从事审判工作,2015年退休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0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股权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