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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湘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起诉人: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本院收到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的起诉状。起诉人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XX公司赔偿原告因其开采煤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产生的的各项损失224XXXX2016元(具体以评估结果为准);2.判令重庆XX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重庆XX公司1996年注册叙永县凉水井煤矿从事原煤的开采和销售,直至2016年9月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其采矿区贯穿原告居住地区地底,在原告居住地地底形成采空区,改变了山体的应力结构,地表板块发生塌陷,2009年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政府确定为地质灾害点,要求居住人员整体搬迁。随着开采不断进行,采空区不断扩大,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面下跌,严重影响地面林木、果树、农作物生长,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按照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评估,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24XXXX20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以重庆XX公司的采矿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重庆XX公司提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的应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现原告土地并未被征收,原告主张上述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应该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起诉的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叙永县正东镇中寨村四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5年到2015年在四川叙永法院从事审判工作,2015年退休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0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股权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