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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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亲办案例//商家隐瞒车辆有重大事故,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者:陈康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4日 24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原告某与某销售服务部签订的《XX车辆转让协议》;2.判决某销售服务部立即退款1XX元,并赔偿3XX元;3.判决某销售服务部赔偿原告某保险费XX元;4.判决某销售服务部协助原告某办理案涉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至某销售服务部名下,并由某销售服务部承担全部税费;5.请求判决某对上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决某销售服务部连带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某销售服务部立即退款1XX元,并赔偿3XX元,原告某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再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销售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二手车购销、汽车美容服务,实际经营者为某某。XX日,某某(甲方)与原告某(乙方)就一辆奥迪轿车签订《XX车辆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甲方将车牌号苏XX上牌日期2019年、车架号XX的车辆,车表显里程3.1万公里的车辆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1XX元整,大写金额XX元,已预付购车民币72XX元(¥72XX),车款余款人民币12XX0元一次性付清车款贷款。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正当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非盗抢及无经济纠纷,无任何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保证此车能正常过户,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顺利过户,过户费由负责……五、成交日期:XX。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需共同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车价20%的违约金。该车过户完毕后,此协议自行作废。备注:1.保证车无火烧、无事故、水泡;2.保证车身及全车各附件无更换(小零件、小地方不算其中);3.此车公里数为实际公里数非调表,真实公里数为实表,真实公里数为3万1千公里;4.保证车辆发动机和变速箱无拆卸、无大修,无更换发动机的变速保一年或3万公里的质保;5.保证此车完全可以正常真实过户,此车的来源真实,无盗抢、无违章、无经济纠纷、无抵押,保证车辆真实有效过户;6.如果车况不符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保证全额退款。同日,原告某将剩余车款12XX0元支付给某某,XX配合原告某将车辆过户其名下。后原告某发现该车辆存在左前门更换、左后门、左门槛喷漆;前翼子板钣金、喷漆、右前大灯更换的问题,遂与原告某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某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某与某某均认可车辆的实际成交价为1XX元。原告某提交了奥迪4S店的维修记录,以证明案涉车辆存在左前门更换、左后门、左门槛喷漆;前翼子板钣金、喷漆、右前大灯更换的问题,某销售服务部、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称原告某知晓车辆的情况。同时辩称,其按照原告某的要求,将车辆开到原告某指定的名车居修理厂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对此,原告某不予认可,原告某称先签订的合同,后检测的车辆,但在检测过程中并没有检测到车门的更换以及右前大灯更换的情况,检测车辆与某销售服务部、某某是否存在欺诈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某服务部、某某还提交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以证明案涉车辆不是事故车,原告某对此不予认可。某某同意原告某将案涉车辆退回并过户至其名下,承担全部过户税费。
  一审法院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为:1.某销售服务部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车况的义务,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2.是否须承担退款、赔偿相关损失及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责任;3.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车辆,某销售服务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某购买车辆系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的情况,应认定原告某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其相关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某与某销售服务部签订的《XX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车辆转让款191XX元,某销售服务部应按合同约定将符合条件的车辆交付给原告某。原告某、某销售服务部双方在合同中对车况进行了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身及全车各附件无更换(小零件、小地方不算),而某销售服务部出售给原告某的车辆存在左前门更换、左后门、左门槛喷漆;前翼子板钣金、喷漆、右前大灯更换的问题,不符合合同对车况的约定,且某服务部未明确告知原告某案涉车辆存在上述问题,侵害了原告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构成欺诈。某销售服务部、某某辩称,其将车辆送到原告某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检测,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汽车属于比较复杂的商品,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知悉有限,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案涉车辆虽送到修理厂进行检测,但修理厂并非专业的检测机构,并不免除某销售服务部对车况的如实告知义务,故对某销售服务部、某某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某销售服务部在向原告某销售诉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原告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现原告某提出退还购车款,故其与某销售服务部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争议焦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某与某销售服务部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被撤销后,某销售服务部应当退还原告某相应的购车款,原告某同时应当返还诉争车辆,某销售服务部同意车辆返还后,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并承担相关的税费。因此,原告某要求退还购车款1XX元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销售服务部、某某辩称,因原告某使用车辆,应扣减相应的使用费。因原告某系依据车辆转让协议而取得车辆,在车辆转让协议被撤销前,原告某占有该车辆系合法占有,故对某销售服务部、某某要求扣减使用费的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并未对消费者受到损失的大小进行区分。本案中,某销售服务部在向原告某销售诉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原告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车辆的价款1XX元的三倍,即3XX元。因此,原告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规定,本案中,某销售服务部作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本案被告应为某销售服务部,原告某要求某某对某销售服务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某诉讼请求中依法成立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遂判决:一、撤销原告某与某销售服务部于2022年4月15日签订的《XX车辆转让协议》;二、某销售服务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购车款1XX元;三、原告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的奥迪轿车一辆(车架号XXX销售服务部将上述车辆过户至某销售服务部名下,由某销售服务部承担全部过户税费;四、某销售服务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损失3XX元;五、驳回原告某其他诉讼请求。
  后某销售服务部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熟悉知识产权规划、申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