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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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XX、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奥优莱装饰材料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康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受伤时,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交通事故赔偿案人身损害案中,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单位仍需要支付。

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熟悉知识产权规划、申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