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子新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3日 8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垫资,鉴于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且存在业务往来款,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同时双方也没有约定什么时间还款。后来,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开始以手头没有钱为由,推脱还款时间,要求原告等被告在某处工程结款后再偿还。过一段时间后,原告继续催要欠款,被告以不欠原告钱为由,拒绝还款。遂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律师点评:
本案表象十分简单,但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却一波三折。被告律师诉讼策略为从根本上否定欠款事实,通过书证、证人证言把原告的借款认定为原告给付给被告的货款。本律师通过对转账记录、原被告通话录音、交易习惯、原被告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对被告出示证据的合理合法反驳,最终得到胜诉判决。
律师提示:
朋友间、同事间、亲戚间经常会发生借款情况,在此提示大家,不管关系如何,都应要求另一方出具借条,同时收到款项一方要出具收条表示钱款已收到,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无法证明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