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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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郭子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2020年2月9日通过微信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告知原告有现货口罩对外出售,后原、被告经过沟通,达成一次新口罩买卖约定。原告于2020年2月9日下午通过支付宝、手机银行共计向被告转款12.9万元。次日,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仍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后被告告知原告,自己被他人诈骗,货方无法找到,无法进行发货。时至今日,被告只退还原告货款2.8万元,剩余货款10.1万元一直未予退还。

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计10.1万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以10.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立案之日起到实际还款当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2020年2月9日,徐X与武X通过微信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徐X从武X处购买一次性口罩。徐X于2020年2月9日通过支付宝、手机银行分三次转给武X人民币129000.00元。后武X称自己被人诈骗,无货可发,于2020年2月14日退给徐X人民币28000.00元,剩余101000.00元货款未退还。2020年5月15日,徐X诉至本院,要求武X退还货款10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徐X提供的支付宝、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徐X与武X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徐X支付价款之后,武X应当按约定供货,在武X表示不能供货后,徐X有权要求武X返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徐X要求武X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X货款101000.00元,

郭子新,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曾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现为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