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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案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7次举报

我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非常严格,要求实缴出资并不得抽回出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尤其以下尤为突出:

       即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或垫资等方式筹措资金放到指定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再将资本进行抽逃。

      这样的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距甚远,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严重危害相对当事人.如果引起诉讼,经常发生债权人即使获得胜诉,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注册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注册资本是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物质基础;其次,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取得商业信用的物质保障。为严格注册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注册资本不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申请人采取虚报、谎报注册资本的方法骗取登记,另一些申请人则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这些行为使得企业的实有资本与其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律师在接受广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就原股东注资不实案进行诉讼追责。该案经广州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补足。依法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接受原告广州某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广驾校)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本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予以采纳。

案情简况:

200612月前,四被告为在广州开发区成立广驾校就提前共同投入了25万元(即《专项审核报告》中描述的“资金平衡表显示实收资本25万元”)进行场地建设等。广驾校场地建设完成后,于200612月中旬被告委托案外人并由案外人提供50万元的资金申办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后案外人即刻抽回其的50万元的注册资金(见证据13页《银行进出帐清单》;第14页《转帐支票》实际上该注册资金转出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第12页《记帐凭证》即在财务帐中虚假记载该资金转入到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见《专项审核报告》即第18页“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转帐460280元至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代理意见:

被告张、张在庭审中均确认,四被告共同认缴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实际向原告投资资本仅为25万元(见庭审笔录)。因此,四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责任。

代理人认为:

1、四被告以利用案外人的资金入账,验资事又抽走,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四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及债权人的权益,也侵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秩序。四被告的这一行为是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四被告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2、四被告利用案外人50万元的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入资后,又将50万元注册资金抽走的行为是表面出资实际来出资。公司筹建时四被告以各种方式也的确陆续投入了25万元。严格的讲这25万元是不应纳入注册资金的范畴。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原告也认可这25万元的投入可以算是弥补注册资本25万元。这就是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的实际注入的注册资本为25万元。

3、被告张、安对原告的主张,不但没有答辩以及也放弃了庭审活动和举证的行为,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主张的抗辩的放弃,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代理人认为,贵院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张、张某某的确认,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主张,以维护社会秩序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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