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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分居 6 年、妻子出轨失联,起诉离婚能拿到多少赔偿?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六年时间,足以让襁褓中的孩童长成懂事的少年,也足以让一段原本安稳的婚姻,在失联、分居与背叛里,彻底冷却成灰。
对于家住广西桂平的林某来说,2017 年妻子谢某收拾行李离家的那个清晨,是他长达六年 “丧偶式婚姻” 的开端。妻子拉黑所有联系方式、对一双儿女不闻不问,甚至在外与他人同居生活,只剩他一个人打零工、带孩子,在生活的重压里撑了一年又一年。
当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坚守只剩煎熬,林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结束这段关系。在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名子女均由林某抚养,同时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为这场拖了六年的婚姻纠纷画上了公正的句号。

相亲结缘的婚姻,终抵不过聚少离多的现实

故事的起点,是 2008 年一场经人介绍的相亲。
那年夏天,林某与谢某经亲友介绍相识,两人年纪相仿,成长背景相似,相处下来觉得对方踏实可靠,短短几个月的相处后,便在 2008 年 11 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
婚后初期,两人的日子平淡却安稳。2009 年 8 月,儿子出生,为这个小家添了不少欢声笑语;2012 年 9 月,女儿也顺利降生,儿女双全的组合,曾让身边不少亲友羡慕。那段时间,林某在外务工赚钱,谢某留在家中照料孩子、打理家务,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支撑着这个普通家庭的日常运转。
可随着孩子渐渐长大,生活开支与日俱增,林某不得不外出打更长时间的工,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夫妻二人长期分隔两地,平日里全靠电话、微信联系,共同话题越来越少,矛盾却在一次次的沟通缺位里慢慢累积。曾经的温情与默契,在日复一日的聚少离多中,逐渐被冷淡与疏离取代。
林某本以为,等孩子再大一些、生活压力小一点,夫妻二人的关系就能慢慢缓和。他怎么也没想到,一场更大的变故,正在悄然袭来。

六年失联分居,婚姻只剩背叛与空壳

2017 年,谢某以外出务工、补贴家用为由,收拾行李离开了家。
起初,林某还能和她正常联系,叮嘱她在外注意身体,按时给家里报平安。可没过多久,他就发现自己的微信、电话全都被谢某拉黑了。他辗转联系上谢某的亲友打听消息,也大多含糊其辞,没人愿意告诉他谢某的具体下落与近况。
这一失联,就是整整六年。
六年里,谢某从未回过家,从未主动联系过孩子,更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的生活费。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上学读书,全压在林某一个人身上。他既要起早贪黑干活赚钱,又要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辅导功课,既当爹又当妈,其中的辛苦可想而知。身边人劝他再找一个,可他想着孩子还小,总抱着一丝 “等她想通了就会回来” 的期待,迟迟没有下定决心结束这段婚姻。
压垮他最后一丝期待的,是谢某出轨的事实。
分居期间,谢某曾通过临时的联系方式告知林某,自己在外早已和第三者走到了一起,甚至亲昵地称呼对方为 “老公”,长期和第三者同居生活。字里行间,没有对家庭的愧疚,没有对孩子的挂念,只剩对这段婚姻的毫不在意。
那一刻,林某彻底心死了。他守了六年的 “家”,原来早就只剩一个空壳;他苦苦维系的婚姻,早就被对方踩碎了忠诚的底线。他清楚地知道,这段婚姻早已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继续拖延下去,只会耽误自己,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再三思量后,林某决定起诉离婚,用法律的方式彻底了断这段关系,也为自己和孩子争取应有的权益。

对簿公堂:主张抚养权与损害赔偿

下定决心后,林某找到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理此次离婚诉讼。
接受委托后,天习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和林某深入沟通,完整梳理了婚姻存续的全部经过,收集整理了双方分居、被告失联、自认出轨等一系列关键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与林某的真实诉求,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在律师的协助下,林某向法院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法院判决林某与谢某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请求判决婚生子、婚生女均由林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0 元,直至两名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第三,请求判决谢某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 万元;
第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
律师指出,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六年,远超《民法典》规定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的法定离婚情形;且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林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两名子女长期跟随林某生活,且均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抚养权判归林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开庭时,谢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在书面答辩中,谢某承认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各自外出务工、联系变少导致感情淡漠;也承认自己在外务工时因得到第三者关心帮助,便和对方走到了一起,在林某知情后,第三者已经离开。她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自己也有精神损失,且自身身患疾病、经济能力有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天习律师当庭补充了代理意见:被告自认出轨与分居的事实,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长期未尽母亲的抚养义务,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具稳定性;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主张。
法院认为,林某与谢某经相亲相识后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生育两名子女,本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各自外出务工长期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7 年谢某离家后拉黑联系方式、拒绝沟通,且存在出轨第三者的行为,双方长期分居达六年之久,夫妻矛盾不断加剧,隔阂日渐加深,已无调和可能,依法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两名婚生子女均已年满八周岁,均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林某生活,结合孩子长期的生活状态、成长环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两名子女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
关于抚养费标准,法院指出,原告主张每月 5000 元的抚养费标准明显过高。结合被告的务工收入水平、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实际消费水平,以及被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谢某自 2023 年 7 月起,每月 30 日前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共计 1600 元,直至两名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给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但原告主张的 10 万元赔偿金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 8000 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两名婚生子女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600 元;被告谢某向原告林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8000 元。
拿到判决书的林某松了一口气。六年的僵持与煎熬,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虽然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没有完全达到最初的诉求,但能够顺利离婚、保住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让过错方付出应有的代价,他已经很满意了。“谢谢你们帮我把这件事理顺了,以后我就能安心带着孩子好好过日子了。”

律师说法:离婚纠纷中,这些法律要点一定要清楚

案件办结后,天习律师结合本案,梳理了离婚纠纷中大家最关心的几个法律问题,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分居满两年,就一定会判离婚吗?

很多人都听过 “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的说法,这是完全错误的。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同时,也不是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会判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才是法定的离婚情形。这里有两个核心前提: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 “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并不符合该条款;二是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且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想要以分居为由起诉离婚,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分居事实,比如双方的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长达六年,且被告自认失联的事实,是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二、出轨就一定能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吗?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对方出轨,就能主张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不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存在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几种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普通的婚内出轨、偶尔的婚外情,并不一定能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达到 “与他人同居”(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才会被法院支持。
本案中,被告自认长期与第三者以 “老公” 相称并同居生活,已经构成 “与他人同居” 的过错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具体的赔偿金额,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并非主张多少就支持多少。

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一定会判一人一个吗?

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离婚时有两个孩子,法院一定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实际上,抚养权的判决核心原则是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并非机械地平均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等因素综合判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两名子女均已年满八周岁,且长期跟随父亲生活,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同时母亲长期失联、未尽抚养义务,显然不具备抚养条件,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均由父亲直接抚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四、抚养费的标准是怎么定的?

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且经济能力有限,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每月 5000 元,而是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判定了每月 1600 元的标准,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处理方式。

婚姻是一场双向的奔赴,既需要彼此的忠诚,也需要共同的经营。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与其互相消耗、拖延纠缠,不如理性面对,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婚姻家事纠纷,无论是离婚诉讼、抚养权争夺还是财产分割,都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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