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律师 08:00-23:59
刘斌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002091270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天习案例丨购房合同解除后,已付房款还能拿回来吗?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次举报

01 开端:一纸诉状,揭开连环诉讼序幕

一份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一场持续近十年的“购房拉锯战”画上了句号。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一套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总价超过2100万元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林某在支付首付、办理银行贷款后,因资金链断裂中断还款。开发商代偿部分贷款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总房价20%的违约金。

然而,案件的戏剧性远不止于此。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围绕这套房屋,先后引发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多重诉讼,当事人从一审、二审、再审,再到发回重审、再次上诉,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循环。

最终,二审法院在认定开发商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同时,将违约金从430余万元大幅调低至约107万元,并明确了购房款返还优先顺位等关键问题。

本文将基于本案二审判决书的公开文本,梳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以飨读者。

02 事实梳理:一套千万豪宅与四个关键主体

2.1 签约与贷款(2014年)

2014年1月,林某与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

  • 林某购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某处3402房,建筑面积363.85平方米,总价21,573,492元;
  • 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首期款10,793,492元,剩余10,780,000元申请银行按揭。

同月,林某作为借款人、开发商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广州第二支行(下称“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

  • 贷款金额10,780,000元,期限10年;
  • 开发商在房屋正式抵押登记完成前,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林某的配偶唐某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名。

2.2 断供与代偿(2015—2016年)

2015年5月起,林某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向开发商发出多份《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其代为清偿。

开发商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分13笔向银行支付代垫款,合计1,613,340.73元

2.3 购房人先发起的“解约之诉”(2015年)

2015年5月,林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确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15年4月22日解除;
  2. 解除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
  3. 开发商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4. 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总房款的10%);
  5. 开发商代其偿还银行贷款余额。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

“林某未按约定还款,导致案外人依据授权文书向开发商主张接管房屋……开发商将房屋交付案外人,仅是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并无明显过错。”

2.4 银行的“借款合同之诉”(2017年)

2017年,银行起诉林某、唐某及开发商,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148,967.06元及利息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主要诉请,并判令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商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生效。后续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实际受偿。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银行已依据该判决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2.5 开发商的“解约之诉”(2016年)

2016年,开发商起诉林某、唐某,核心诉请为:

  1.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 林某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4,314,698.4元);
  3. 林某支付律师费447,517元;
  4. 林某返还合同原件、协助办理预告登记撤销手续;
  5. 确认房屋归开发商所有;
  6. 林某偿还代垫贷款本息1,613,340.73元及占用利息;
  7. 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最终进入本次二审程序。

2.6 破产程序(2020年起)

  • 2020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开发商的破产重整申请;
  • 2022年3月,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03 一审观点:格式条款无效,仅支持代垫款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

  1. 《补充协议》第7.1条、第7.4条属于格式条款。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与林某、唐某协商,或提请对方注意并说明。
  2. 该条款要求购房人承担的并非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明显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应认定为无效。
  3. 开发商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4. 开发商代偿的贷款本息1,613,340.73元,林某、唐某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04 二审裁判要旨:约定解除权有效,违约金调低,购房款返还优先

二审法院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分析,并最终部分改判。

4.1 争议焦点一:《补充协议》第7.1条、第7.4条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

  • 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前,银行仅能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在民法典担保制度施行前,该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 为保证银行利益,合同约定由出卖人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出卖人为保障自身权益,约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合同解除权,实质上属于反担保性质的条款,是双方平衡权利义务、合理控制风险的商业安排。
  • 一审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不当,予以纠正。

结论:该条款有效,开发商享有约定解除权。

4.2 争议焦点二:合同应否解除?

  • 林某断供导致开发商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
  • 虽然林某在另案中曾主张解除合同,但结合本案整体情况,不宜认定合同在此前已达成合意解除。
  • 考虑到各方对条款效力认识存在重大争议,司法实践亦有变化,法院酌定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4.3 争议焦点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处理

(1)违约金:从430万调至107万

  •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房价20%(4,314,698.4元),但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 综合考虑房屋总价、合同履行情况、房屋现值、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调低至总房价的5%,即1,078,674.6元。

(2)购房款返还:2157万余元,不计息

  • 林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21,573,492元(含按揭贷款)。
  • 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予返还。但因林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开发商无需支付购房款利息。

(3)代垫款抵扣

  • 开发商代偿的1,613,340.73元,林某应予返还,可直接在应退购房款中抵扣。

(4)购房款返还优先顺位

  • 开发商已进入破产程序,合同解除后果不应导致各方利益显著失衡。
  • 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应返还的购房款应从涉案房屋变价款项中优先支付。

(5)律师费:不予支持

  • 林某承担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开发商的损失,律师费诉请不再支持。

(6)唐某的责任

  • 唐某作为林某配偶,在借款合同中以“抵押物共有人”身份签署,应对林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05 律师观察:三个值得关注的裁判逻辑

本案虽为个案,但其裁判思路在类案中具有参考价值,尤其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5.1 阶段性保证与合同解除权条款的效力

法院并未机械适用格式条款规则,而是深入剖析了预售商品房交易中“阶段性保证”的商业逻辑,认定该解除权条款实质上属于反担保安排,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这一认定,为此类条款的效力判断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分析框架。

5.2 违约金调减的考量因素

二审法院将违约金从20%调降至5%,核心依据是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在房屋价值未贬损、开发商可收回房屋另行处置的情况下,高额违约金难以获得支持。同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房屋现值、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体现了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导向。

5.3 破产程序中购房款返还的优先顺位

在开发商已破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明确判决购房款返还从涉案房屋变价款项中优先支付。这一处理,实质上赋予了购房人“准物权”性质的保护,避免了购房款与普通债权混同受偿,体现了对购房人基本权益的倾斜保护。

06 结语:一份判决,十年终局

从2014年签约,到2026年终审落槌,这套价值逾2000万元的房屋,牵出了借款、买卖、担保、破产等多重法律关系,历经近十载司法程序,最终以合同解除、违约金调低、购房款优先返还的方式落下帷幕。

本案不仅是一堂生动的合同法实践课,更是对预售商品房交易风险、阶段性保证责任、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破产程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的集中呈现。

对于购房人而言,按约还贷是基本义务,断供不仅影响征信,更可能导致房屋被收回、已付房款面临损失。对于开发商而言,约定解除权条款虽有效,但违约金主张仍需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过高部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也不纵容义务上的“懈怠者”。每一份合同,都是对未来的承诺;每一次违约,都可能引发连锁的法律后果。这,或许正是本案给予市场参与者最朴素的启示。

刘斌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3002091270
    •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18次 (优于94.2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5.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7490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96篇 (优于86.14%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斌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1316 昨日访问量:48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