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个普通家庭的不幸遭遇
2022年6月10日,对于家住湖南某地的沈女士来说,是一个永远无法忘记的日子。她的丈夫谢某,因肺恶性肿瘤不幸离世。
谢某生前是广东东莞某贸易公司的一名防损员,2010年11月1日入职,在这个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了将近十二年。他1965年出生,离世时年仅57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十二年来,他每天按时到岗、认真履职,从未想过自己会用这样一种方式离开这个世界。更让人唏嘘的是,他走的时候,公司甚至没有为他购买过一天的社会保险。
丈夫的离世已经让沈女士悲痛不已。但随之而来的,是一连串更为现实的问题——丈夫生前的工资还没结清、病假期间的工资还没发放、公司没有为丈夫缴纳社保,那么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该由谁来承担?
带着这些问题,沈女士走上了维权之路。而这条路,远比她想象的更加曲折。
一、案件基本事实:十二年的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的遗憾
让我们先把时间拨回到2010年11月1日。那一天,谢某正式入职东莞某贸易公司,担任防损员一职。此后的近十二年里,他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从未更换过用人单位。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该公司自始至终未为谢某购买社会保险。这意味着,谢某在工作期间无法享受任何社保待遇,而当他不幸离世后,遗属也无法从社保基金中获得任何死亡待遇。
2022年5月,谢某的身体状况开始恶化。5月17日,公司通过微信向谢某发出消息:"不是不要他做,他身体要去调理,身体比较虚,等好再来上班""这个店长会安排,身体搞好要紧,那时来上班欢迎"。这段聊天记录后来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它证明了公司对谢某患病一事是知情的,并且同意其休假。
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谢某处于病假状态。然而,病魔终究无情。2022年6月10日,谢某因肺恶性肿瘤死亡。双方均确认,谢某的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
谢某去世后,其遗属身份的问题也浮出水面。沈女士与谢某于2017年7月28日登记结婚。根据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谢某无生育子女,其父母也已亡故。沈女士也确认谢某没有其他亲属,并表示如日后有其他亲属主张相关费用,她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基于这些事实,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定沈女士为谢某的合法遗属。
二、仲裁阶段:遗属的诉求与裁决结果
面对丈夫的离世和公司的推诿,沈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她的仲裁请求共计十项,涵盖了从确认劳动关系到各项经济补偿的方方面面:
确认公司与谢某在2010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2年5月1日至5月17日的正常出勤工资2276.92元;支付2022年5月18日至6月10日的病假工资3415.38元;支付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的伙食补贴22750元;支付2014年1月至2022年5月的住房补贴20200元;支付医疗费16968.62元;支付2020年至2022年5月17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8080.46元;支付丧葬补助金9142.33元;支付抚恤金41410.5元;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27.02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其中的大部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公司需支付丧葬补助费9142.33元、一次性抚恤金41410.5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27.02元;支付2022年5月1日至17日的正常出勤工资2276.92元;支付2022年5月18日至6月10日的病假工资2169.6元;支付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169.6元。
然而,公司并不服气。
三、一审阶段: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与公司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为谢某缴纳社保,遗属待遇损失应由公司赔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9142.33元、抚恤金41140.5元。
但在一项关键问题上,一审法院作出了对沈女士不利的认定——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审法院认为,沈女士关于该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在工资计算方面,一审法院按照"月工资÷30天×出勤天数"的方式计算,认定2022年5月1日至17日的出勤工资为2096.6元(而非沈女士主张的2276.92元),病假工资为1888元(而非沈女士主张的2169.6元)。
一审判决后,沈女士不服,决定提起上诉。
四、二审逆转:律师的关键突破
本案的二审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沈女士委托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代理上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出勤工资和病假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其中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争议,就是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该不该赔。
公司方面的逻辑很直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里面只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压根没提"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这回事。既然国家层面的规章没规定,那就不用赔。
这个逻辑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律师团队抓住了问题的本质。
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虽然未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但也并未排斥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用人单位须支付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规章没规定,不等于地方规定就失效了——两者之间不是"有你没我"的排斥关系,而是可以并行适用的补充关系。
更何况,谢某死亡发生在2022年6月10日,当时《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仍然有效(该规定于2023年6月30日才期满失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适用谢某死亡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虽未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但也并未排斥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用人单位须支付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规定,现沈女士主张被上诉公司需向其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出勤工资、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
改判公司向沈女士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27.02元。
至此,律师团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被一审法院驳回的关键赔偿项目,追加赔偿共计七万余元。
五、律师解读: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要点一:非因工死亡,企业并非"不用赔"
很多企业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员工不是工伤死亡,企业就不用承担责任。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按规定发放;未参加的,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
要点二:新旧规定交替期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3年7月1日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正式实施,原《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失效。新规定删除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这一项目。
但是——对于2023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因工死亡事件,仍应适用旧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本案中谢某死亡发生在2022年6月10日,适用旧规定完全正确。
要点三:未缴社保,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或其遗属)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未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遗属无法从社保基金领取任何死亡待遇。因此,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全部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
六、结语:给企业和劳动者的启示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是一个深刻的警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规避风险的基本保障。一次未缴社保的"节省",可能在员工发生意外时演变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赔偿负担。更何况,这背后还涉及一个家庭的生计与尊严。
对于劳动者而言,本案也提醒我们——入职时务必确认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社保。如果不幸发生纠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业的律师代理不仅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更能让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彰显。
从仲裁到一审再到二审,沈女士的维权之路历时数月。幸运的是,她遇到了专业的律师团队,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但现实中,还有多少类似的家庭,因为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匮乏而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的温度,不仅体现在条文的字里行间,更体现在每一次公正的判决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