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个普通家庭的不幸遭遇
2022年6月10日,对于唐某来说,是一个永远无法忘记的日子。她的丈夫谢某,因肺恶性肿瘤不幸离世。
谢某生前是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名防损员,2010年11月1日入职,在这个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了将近十二年。然而,命运并没有因为他的勤恳而格外眷顾。更让人唏嘘的是,他离世时年仅57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丈夫的离世已经让唐某悲痛不已,但随之而来的,是一连串更为现实的问题:丈夫生前的工资还没结清、病假期间的工资还没发放、公司没有为丈夫购买社会保险——那么,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该由谁来承担?
带着这些问题,唐某走上了维权之路。
一、案件基本事实:十二年的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的遗憾
让我们先把时间拨回到2010年11月1日。那一天,谢某正式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防损员一职。此后的近十二年里,他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从未更换过用人单位。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某贸易公司自始至终未为谢某购买社会保险。
2022年5月,谢某的身体状况开始恶化。5月17日,某贸易公司通过微信向谢某发出消息:“不是不要他做,他身体要去调理,身体比较虚,等好再来上班”“这个店长会安排,身体搞好要紧,那时来上班欢迎”。这段聊天记录后来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证明某贸易公司对谢某患病一事是知情的,并且同意其休假。
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谢某处于病假状态。然而,病魔终究无情。2022年6月10日,谢某因肺恶性肿瘤死亡。双方均确认,谢某的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
谢某去世后,其遗属身份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唐某与谢某于2017年7月28日登记结婚。根据某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谢某无生育子女,其父母也已亡故。唐某也确认谢某没有其他亲属,并表示如日后有其他亲属主张相关费用,她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基于这些事实,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定唐某为谢某的合法遗属。
二、仲裁阶段:遗属的诉求与裁决结果
面对丈夫的离世和公司的推诿,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她的仲裁请求共计十项,涵盖了从确认劳动关系到各项经济补偿的方方面面:
确认某贸易公司与谢某在2010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2022年5月1日至5月17日的正常出勤工资2276.92元;
支付2022年5月18日至6月10日的病假工资3415.38元;
支付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的伙食补贴22750元;
支付2014年1月至2022年5月的住房补贴20200元;
支付医疗费16968.62元;
支付2020年至2022年5月17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8080.46元;
支付丧葬补助金9142.33元;
支付抚恤金41410.5元;
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27.02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其中的大部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成立;某贸易公司需支付丧葬补助费9142.33元、一次性抚恤金41410.5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27.02元;支付2022年5月1日至17日的正常出勤工资2276.92元;支付2022年5月18日至6月10日的病假工资2169.6元;支付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169.6元。
三、一审阶段:公司的反击与法院的认定
仲裁裁决作出后,某贸易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很明确:上述各项费用,一律不付。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事实逐一作出了认定。
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对仲裁认定的劳动关系期间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遗属身份:基于村委会证明和唐某的确认,法院认定唐某为谢某的唯一遗属。
关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谢某入职时至死亡期间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贸易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保,缴纳年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唐某可领取丧葬补助金9142.33元、抚恤金41140.5元。因某贸易公司未购买社保,这些损失应由该公司赔偿。
关于出勤工资:双方确认谢某在2022年5月1日至17日为正常出勤,并同意按3700元/月计算,法院认定为2096.6元。
关于病假工资:基于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某贸易公司同意谢某休假,2022年5月18日至6月10日为病假。双方同意按2360元/月计算,法院认定为1888元。
关于年休假工资:某贸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谢某休2021年年休假,法院认定应支付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69.6元。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某贸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9142.33元、抚恤金41140.5元、出勤工资2096.6元、病假工资1888元、年休假工资差额2169.6元,但驳回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请求。
四、二审阶段:法律适用的分歧与最终纠偏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她的上诉理由集中在四个焦点问题上。
焦点一:抚恤金的计算标准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应为54854元/年÷12个月×9个月=41140.5元。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焦点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该不该给?——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虽未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但也并未排斥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用人单位须支付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规定。
换句话说,省级规定依然有效,和国家层面的规定并不冲突。既然不冲突,就应当适用。二审法院据此纠正了一审的错误认定,判决某贸易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27.02元。
焦点三和焦点四:出勤工资和病假工资怎么算?
关于出勤工资,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同意按3700元/月计算,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认定。
关于病假工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某贸易公司知晓谢某患病并同意其休假,一审按2360元/月核算为1888元,并无不当。
五、律师点评: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要点一: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非因工死亡待遇由谁承担?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本案中,某贸易公司未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遗属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待遇。这一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院判令该公司全额赔偿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于法有据。
要点二:地方规定与国家规定的关系如何处理?
这是本案最具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未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这一项目。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值得借鉴:国家规定未明确排除的项目,地方规定仍然可以适用。只要两者不冲突,就应当同时适用,以充分保障劳动者遗属的合法权益。
要点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本案中,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病假性质的关键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不容忽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语
从仲裁到一审再到二审,唐某的维权之路历时一年多。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持了大部分的赔偿项目,还额外支持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27.02元,使唐某获得的赔偿总额超过了10万元。
这个案例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未缴社保不仅面临行政罚款,在发生工伤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形时,用人单位还将面临巨额的赔偿风险。
同时,保留好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记录,无论是微信、短信还是邮件,都可能在关键时刻成为维权的有力武器。
法律不会让遵纪守法的人吃亏,也不会让违法用工的企业逃脱责任。这,就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