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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口头约定的运费还能要回来吗,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案情回顾

2013年到2017年期间,田某和庄某都是道路运输货车司机,两人之间存在运输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口头达成了一份长期运输合同,田某负责运输由庄某托运的往返广州市至阳江市两地的钢材。

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双方均有结算对账,但这种结算对账并没有形成书面的对账单或者欠条,而是停留在口头或者后来的软件沟通中。这种口头约定虽然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但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就会非常困难。你不仅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还要证明合同的具体内容、对方的欠款金额等等。

2019年9月10日,田某通过软件聊天方式向庄某发起阶段性结算,双方确认庄某尚结欠田某的运输费用共计四万五千元。庄某对该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并回复“可以可以,暂时还没有完,这段时间我筹,筹了钱再说,肯定没问题的”。

这条软件聊天记录成了整个案件最关键的一份证据。因为在这条信息里,庄某不仅没有否认欠款,还明确表示“肯定没问题的”,这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债务的承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认。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之后双方虽然仍有业务往来,但庄某一直未支付这四万五千元的运输费。田某最后一次于2022年8月25日下午通过软件聊天方式向庄某提出支付运费的催款请求,未果。

从2019年9月确认欠款到2022年8月最后一次催款,中间隔了将近三年。这三年里田某虽然也催过,但都没有形成有效的书面记录。直到2022年8月这次微信催款,才又留下了一次明确的催讨痕迹。2023年3月20日,田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

面对田某的起诉,庄某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

第一,庄某主张双方之前的每笔交易都已经结清,不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形。田某所主张的金额只是其自行计算,未经双方核对确认。

第二,庄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他认为即便真的存在拖欠款项,田某从2019年12月起至今,未曾以书面方式向其主张权利,也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田某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两点抗辩,尤其是第二点,确实击中了本案的关键,也就是诉讼时效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与庄某均为从业道路运输货车司机,双方相互存在运输业务合作关系。2013年至2017年期间,双方口头达成长期运输合同,田某负责运输由庄某托运的往返广州市至阳江市两地的钢材,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双方均有结算对账。

2019年9月10日,田某通过软件聊天方式向庄某发起阶段性结算,双方确认庄某尚结欠田某的运输费用共计四万五千元。庄某对该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并回复“可以可以,暂时还没有完,这段时间我筹,筹了钱再说,肯定没问题的”。此后双方仍持续有合同往来,但庄某一直未支付该四万五千元的运输费。田某最后一次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软件聊天方式向庄某提出履行支付运费的催款请求,未果。田某于2023年3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还查明,田某软件账号为x'x'xxx,庄某微信账号为x'x'xxx,其关联手机号码为13xxx。2023年3月20日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田某与庄某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庄某结欠田某的运输费四万五千元,有双方之间软件聊天记录及软件实名认证信息佐证。软件聊天有原始手机载体可供比对,聊天双方身份关系主体指向具体准确,聊天记录内容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所谈论的问题有明确表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确认。田某主张的待证事实已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庄某应承担付款责任。田某已依约履行了运输义务,庄某理应负有履行支付运费的合同义务,但庄某至庭审结束时仍未能出示支付运费的相关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田某诉求庄某应支付尚欠的运输费四万五千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本案未见双方明确对尚欠运费约定的具体还款时间,也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田某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自其主张权利的起诉之日即2023年3月20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一,田某提出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并已于2019年9月10日进行了确认对账,田某已完成举证责任。庄某对反驳田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庄某至庭审结束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田某运输费四万五千元的事实,庄某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二,双方通过软件聊天方式订立长期稳定的运输合同关系,未见双方对合同运费给付期限有明确约定,承运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2019年9月10日田某提出履行请求时,庄某回应称“暂时还没有完”“筹了钱再说”,该行为属于庄某以运输合同关系尚未终结为由提出的延期履行要求,双方合同履行期限仍尚未确定。2022年8月25日田某再次发起履行请求后,庄某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运费,故截至起诉之日田某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庄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视为庄某放弃对田某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庄某自行承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支付运输费四万五千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四万五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同时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三元,由庄某负担四百七十三点五元,由田某负担五十九点五元。

律师解析

第一,关于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很多人觉得聊天记录不算什么正式证据,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关键在于你要能够提供原始载体供法庭核对,并且聊天内容要能够清晰证明对方的身份和欠款事实。

第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田某2019年9月10日的对账请求和2022年8月25日的催款请求,都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这也是法院最终认定诉讼时效未过的关键依据。

第三,关于口头合同的风险。本案中双方是口头达成的运输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仍然能够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不过我还是建议大家涉及金钱往来的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至少通过、短信等方式留下明确的文字记录。

第四,关于欠款的及时催讨。虽然本案田某最终胜诉了,但从2019年到2022年中间有将近三年的时间没有留下有效的催讨记录,这是有一定风险的。建议大家对于应收账款要定期进行书面催讨,并保留好催讨记录。

结语

每一位做生意、搞运输、有应收账款的朋友。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没有证据再有理也打不赢官司。而时效则是悬在每一位债权人头上的剑,你不及时主张权利,法律就可能不再保护你。希望大家能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在日常经营中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催讨欠款,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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