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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生产线外包、工资代发,就能把老员工“撇干净”?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一、引言

一份工作干了十年,公司突然把生产线外包出去,工资由另一家公司发放。等到你辞职时,公司却说“你早就不归我管了”,连经济补偿金都拒绝支付。

这时候,你的劳动关系到底还算不算数?十年的工龄,是说没就没了吗?

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恰好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二、案件始末——十年老员工的维权之路

陈某某,1974年出生,户籍地在湖南省某县。2012年11月8日,他经人介绍进入广州某食品公司工作,担任生产部生产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30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陈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一干,就是好几年。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广州某食品公司因自身经营发展规划的需要,将部分生产线外包给了案外人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从那一天起,陈某某的工资不再由食品公司发放,而是由某服务外包公司支付。这个状况持续了将近两年,一直到2021年12月。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发工资的主体变了,陈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管理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2022年10月15日,陈某某向食品公司发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里写得很清楚: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基于这两个理由,他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四天之后,也就是2022年10月19日,陈某某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的仲裁请求有三项:第一,确认他与食品公司自2012年11月8日至2022年10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6000元;第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158620.69元。

2023年1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在2012年11月8日至2022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食品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0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食品公司不服,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争议焦点——两个核心问题

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两个。

第一个争议:劳动关系到底存续到什么时候?

食品公司的主张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0年3月31日就终止了。理由是2020年4月1日之后,生产线外包了,工资也由某服务外包公司发放了,陈某某已经与案外人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在2012年11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与陈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的两年多跟公司没有关系。

陈某某的立场则完全不同:他从2012年入职到2022年主动辞职,期间从未离职。工作地点、管理人员都没有变过。2020年4月到2021年12月期间,公司只是通过案外人代发工资,这并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中断。

第二个争议:经济补偿金该不该给?该给多少?

食品公司认为,既然劳动关系在2020年3月31日就终止了,陈某某2022年10月才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退一步讲,就算要算经济补偿,也只能算2012年到2020年这八年。而且,陈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不是4600元,根据他自己提供的银行流水统计,应该是3635.17元。

陈某某则认为,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保,他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应该从2012年算到2022年,共十年,按4600元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法院观点——劳动关系不因工资代发而中断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这两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法院认为,2012年11月8日,陈某某与食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22年10月15日陈某某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对于食品公司提出的“2020年4月1日后陈某某与案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抗辩,法院没有采纳。法院明确指出:虽然该期间陈某某的工资由案外人发放,但并没有证据显示陈某某与案外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案外人发放工资的行为,并不影响陈某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这个认定的逻辑很清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用工管理”,而不是“谁发工资”。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关系就持续存在。工资由谁发放,只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因素。

关于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陈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月,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特别引用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但没有提交工资台账来证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反而用陈某某自己提供的银行流水来反证工资数额,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法院认定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陈某某在食品公司工作年限按10年计算。经济补偿为46000元(4600元/月×10个月)。

五、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4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驳回广州某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确认陈某某与广州某食品公司在2012年11月8日至2022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广州某食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食品公司负担。

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解析——三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涉及的问题在劳动争议中非常典型,值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注。

第一,工资由第三方发放,不等于劳动关系转移。

很多用人单位在业务调整时,会通过外包、劳务派遣等方式将员工“转移”出去。有的公司认为,只要工资不由自己发了,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看的是“用工管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发放主体的变更,只是劳动关系的一个表象特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或中断的依据。

本案中,陈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管理方式都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工资发放主体从食品公司变成了某服务外包公司。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关系并未中断,是正确的。

第二,未缴社保,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权利不因劳动者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在岗时没有提出社保问题,离职时仍然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第三,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在劳动争议中,关于工资标准、加班费等涉及工资支付的争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工资台账等证据,仲裁委或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作出认定。

本案中,食品公司没有提交工资台账,反而用陈某某自己提供的银行流水来证明工资低于其主张的数额。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台账管理制度,否则在诉讼中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七、结语

一个工作了十年的老员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过一天社保。当他辞职时,公司还想用“生产线外包、工资由别人发”的理由,把十年的劳动关系一笔勾销。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回应:劳动关系不是谁发工资说了算,而是谁在用工管理说了算。不缴社保,该赔的就得赔。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个案例提醒: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避免更大法律风险的基本保障。试图通过外包、代发工资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个案例则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维权路径:即使工资由第三方发放,只要实际用工管理没有变化,劳动关系依然存续。遇到公司不缴社保的情况,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关键是要保留好工作期间的各类证据,包括工资银行流水、工作沟通记录、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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