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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直播时长不达标被诉违约,法院为何认定原合同已协商解除?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一、开篇:百万违约金诉请,为何被法院全部驳回

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案情颇具代表性。原告传媒公司以主播未按约定完成直播时长为由,诉请解除《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主播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及3.5万元律师费。然而,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0万元的违约金诉请,为何被法院全部驳回?是主播违约事实不成立,还是另有隐情?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对于当下蓬勃发展的直播行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事实:从博星转会而来的主播

2020年3月5日,原告摘星者文化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签订了一份《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这份协议的签订有一个背景——黄某某原本是博星旗下一名网络主播,经与摘星者文化公司协商,由摘星者文化公司向博星支付了5万元转会费,博星与黄某某解除合同后,黄某某才与摘星者文化公司签订了这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协议约定,黄某某在摘星者文化公司指定的直播间从事包括cosplay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的合法直播活动,摘星者文化公司则为黄某某提供运营、技术服务等。收益分配方面,黄某某的收益占双方合作总收益的75%。

关于直播时长,协议第3.1条约定:黄某某每天在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每月约定的直播时长和直播有效天数必须同时达到才属满勤。未达到满勤标准的,每缺勤一天按上个月的日均收入的1.5倍累计计提为公司成本。

违约责任条款则是这样约定的:合作期间,如黄某某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或义务,摘星者文化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黄某某应承担前期培训费、推广费、设备费等相关费用,并应当向摘星者文化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时,如黄某某单方面无故解除协议或者怠于履行协议所约定之义务,摘星者文化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黄某某承担前期培训费并应当向摘星者文化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

协议签订后,摘星者文化公司组建了运营团队为黄某某提供直播活动的各项运营、技术、推广服务。


三、履约争议:时长不足、断播频发,双方矛盾积累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某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长进行直播,经常出现断播或直播时长不足的问题-。摘星者文化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要求黄某某纠正,但效果并不理想-。

2022年4月,摘星者文化公司向黄某某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主动联系公司商讨合同履行事宜-。但这封律师函似乎并未能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

到了2022年5月1日,事情出现了新的变化。摘星者文化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发送了一条消息:“我给你算了下要补的合同时间,截至2023年5月1日,总共需要补1年7个月。时间是按照合同上的6小时/26天。你先看下,没问题的话明天我让他们发合同。”-

黄某某对此确认无异议。随后,摘星者文化公司将一份新的合同邮寄给黄某某,双方由此签订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四、新旧交替:一份新协议引发的法律关系变更

这份新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合同的甲方不再是摘星者文化公司,而是嘉兴市水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李文兵——与摘星者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且李文兵在两家公司均占股90%,两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均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耀城广场11、12幢,经营范围也完全一致-。

这份新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9个月,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止-。协议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黄某某的直播账号同意绑定水滴文化公司旗下,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6天,时长不得低于156个小时-。

在违约责任方面,新协议的约定更为严苛:乙方在签约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电商平台及所有直播带货平台、网站进行直播行为,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主张相关权利而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收益分配比例则调整为演艺直播45%-。

然而,这份新协议签订后,黄某某仍未按约开展直播活动。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五、诉讼攻防:双方各执一词

2022年11月4日,摘星者文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项:一是请求解除与黄某某于2020年3月5日签订的《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二是请求判令黄某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三是请求判令黄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3.5万元-。

原告主张,黄某某在履约期间多个月份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和直播有效天数,公司通过微信催告、委托律师发函等多种途径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但黄某某至今仍处于持续违约的状态-。

面对原告的诉请,被告黄某某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

第一,黄某某认为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劳动关系,而非合同合作关系。她指出,自己一直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直播工作,包括时长安排及直播时间,且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被扣工资的事实均可印证原告对其考勤进行管理并考核。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

第二,黄某某主张,《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5月2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由于工作性质问题,她在直播过程中需要长期对用户强颜欢笑,且因长期工作时差日夜颠倒不稳定,不幸患上抑郁症,在与原告沟通后多次请假休养。经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文兵多次协商后,双方于2022年5月21日重新签订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因此,原协议已被新协议取代-。

第三,黄某某认为,即使需要按照《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文书,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条款存在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即便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原告也仅有权按照协议9.2条的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下主张100万元违约金缺乏依据-。


六、法院认定:原合同已协商解除,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法院经审理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原告提交的《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委托合同及代理费发票、转会费转账记录、被告直播转账报酬转账记录、运营聊天记录、违约告知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邮寄信息等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但对于原告提交的直播日统计数据截屏,因系电子证据且原告未能提供原始载体,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被告提交的病历因系复印件,法院无法确认真实性,且该证据亦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故不予认定-。但对于《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及嘉兴市水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对本案的核心争议作出了如下认定:

其一,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院认为,摘星者文化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系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黄某某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其二,关于原协议是否已解除。 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法院查明,摘星者文化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因公司后续业务主要移至嘉兴市水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于黄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存在断播及时长不足等问题,经协商,由摘星者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兵经营的水滴文化公司重新与黄某某签订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法院从两个层面论证了原协议已经协商解除:

第一,从《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是独家、排他合约,协议的当事人亦发生了变化,且协议内容完整,因此并非《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二,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黄某某在履行《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双方达成了由黄某某采取补时长的补救措施。摘星者文化公司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与其法定代表人李文兵经营的水滴文化公司,并经其安排与黄某某签订《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形成了一份新的合同-。

综合以上两点,法院认定《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已经协商解除,且对该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亦进行了处理-。

其三,关于违约责任的主张主体。 法院进一步指出,现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已变更为水滴文化公司与黄某某,如黄某某仍未按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亦应由水滴文化公司根据协议向黄某某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认为摘星者文化公司要求解除《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并由黄某某承担该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七、判决结果:原告全部诉请被驳回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嘉兴市摘星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3529元,由原告嘉兴市摘星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案件解析:三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折射出几个值得直播行业从业者和MCN机构深思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这是网络直播行业中最常见也最富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本案中,黄某某主张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系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实践中,判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如果经纪公司对主播的履约具有直接支配与管理,且主播的报酬具有稳定性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如果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主播对直播内容、时间安排等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合作关系-。本案中,法院结合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认定双方为合同合作关系。

问题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协商解除的认定标准。

本案最关键的裁判逻辑在于法院认定原协议已经协商解除。法院从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一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发生了变化,内容完整,非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二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由黄某某采取补时长的补救措施,并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新公司-。

这一认定给我们的启示是: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合意并签订新协议,可能导致原合同关系的终止。新协议的签订不仅仅是合同内容的变更,更可能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原合同关系的终结。当事人在签订新协议时,应当清楚地意识到这一法律后果。

问题三:违约金主张的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使黄某某未按新协议履行义务,也应由新协议的主体——水滴文化公司来主张违约责任,而非原协议的甲方摘星者文化公司-。这一裁判逻辑清晰地划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边界——谁是与主播建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谁才有权主张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这对于MCN机构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当公司将业务和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关联公司时,原公司即丧失了依据原合同主张违约责任的主体资格。如果希望保留追索违约的权利,应当在签订新协议时明确约定原协议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九、结语

本案中,摘星者文化公司投入5万元转会费将黄某某从博星引入,组建运营团队为其提供各项服务,最终却因一份新协议的签订,导致100万元违约金诉请全部被法院驳回-。这其中既有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协商解除的认定,也有商业决策层面的问题——在未妥善处理原协议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匆忙签订新协议。

对于MCN机构而言,在业务调整、合同主体变更时,应当谨慎处理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主播而言,在签订新协议时也应当清楚地了解新旧协议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陷入被动。

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无论是MCN机构还是主播个人,都应当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签订和履行合同,方能在这个充满机遇的行业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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