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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独家代理的陷阱:8万元买来的代理权,为何变成一纸空文?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3年初,25岁的汪某怀揣着创业梦想,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招商项目。

广州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在招募区域代理,代理的产品是小米智能系列。该公司宣称,只要缴纳一笔独家代理费,就能获得一个地级市的独家销售权,还能通过投放智能快递柜获得持续收益。

汪某心动了。

2023年2月10日,汪某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某取得联系,双方签订了《区域代理销售协议》及《区域代理合同(附加协议)》。合同约定:汪某获得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的独家代理销售权,期限一年,需缴纳产品独家代理费8万元。

附加协议中还有一些看起来很诱人的条款:后期公司会为汪某对接广告业务,保障每个柜体广告不低于六个,收益归汪某所有;快递柜落地一个月后,每天使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百,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公司按每天每格四毛钱补齐;公司负责物业和快递公司的对接以及设备安装。

对于一名刚入行的创业者来说,这听起来像是一个“躺着也能赚钱”的项目。



钱交了,问题来了


合同签订当天,汪某就支付了8万元代理费。

紧接着,公司向汪某发送了两组快递柜,分别安装在信阳市平桥区的两个小区。安装完成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28日和2023年4月8日。

按照合同约定,柜体运费、安装费和选址费由汪某承担。为此,汪某又陆续支出了场地押金1600元、500元,租金3640元,安装费200元,以及购买快递柜雨棚2450元,合计8390元。

这些钱,汪某咬咬牙都认了。毕竟创业初期,投入是难免的。

真正让汪某感到不安的,是快递柜安装完成后发生的事。

从2023年3月7日开始,汪某反复通过微信催促公司对接物流。3月10日、3月14日、4月25日,一次又一次地催。

但公司的回复始终是拖延。微信里那个名叫“黄梁一梦”和“陈诺”的联系人,迟迟拿不出实质性的进展。

快递柜装好了,却没有快递公司往里投放包裹。没有包裹就没有使用率,没有使用率就没有收益,广告投放更是遥遥无期。

汪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踩进了一个坑。



起诉:一个人的战斗


多次沟通无果后,汪某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委托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广州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覃某告上了法庭。

汪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三项:第一,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第二,返还产品独家代理费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赔偿因安置快递柜造成的损失8390元。

然而,起诉过程并不顺利。

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始终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这意味着,汪某的陈述和证据,在没有反驳的情况下,将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虽然两被告缺席,但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怎么看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附加协议,被告广州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有三项核心义务:负责物业和快递公司对接、负责设备安装、保障快递柜使用率不低于百分之百。

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告陈述来看,快递柜安装完成后,被告一直未能与物流进行有效对接。没有快递公司参与,快递柜就成了空壳,使用率保障条款形同虚设。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签订合同的核心目的,是通过代理销售和快递柜运营获得商业收益,而被告未能履行对接义务,直接阻断了原告获得收益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解除两份合同的诉讼请求。



损失怎么赔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汪某已经支付的8万元代理费,属于为获得独家代理权而支付的对价。既然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这笔费用应当返还。

利息方面,法院支持从合同签订之日即2023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这个利率标准是目前民间借贷和合同纠纷中常用的参考利率,比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略低,但比存款利率高。

关于8390元的安置损失,汪某当庭确认这些费用按合同约定本应由她自己承担。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支出是基于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的预期而发生的。现在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这些支出就成了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院支持了这项赔偿请求,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赔偿范围)。



一人公司的股东跑不掉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看点:被告覃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法院的回答是: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被称为“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通常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人公司由于缺乏内部制衡,更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法律因此加重了股东的举证责任。

如果覃某想要免责,他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但他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自然无法完成这个举证。

因此,法院判决覃某对广州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账上没钱还债,汪某可以直接找覃某个人要。



判决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汪某与被告广州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签订的《区域代理销售协议》及《区域代理合同(附加协议)》;

二、被告广州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汪某返还产品独家代理费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汪某赔偿因安置快递柜造成的损失8390元;

四、被告覃某对被告广州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我想从这个案例中提炼几点对创业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提醒:

第一,谨慎对待“先交钱后兑现”的招商项目。本案中,8万元代理费在合同签订当天就支付了,而公司的核心义务(对接物流、保障使用率)却是在后续履行。这种付款节奏让代理商处于被动地位。建议在合同中设置分阶段付款的条件,将付款与对方的履约进度挂钩。

第二,合同条款要具体可量化。“保障使用率不低于百分之百”这样的条款看似有力,但如果没有约定达不到标准的后果(本案中约定了“按每天每格四毛补齐”算是好的),或者没有约定由谁负责执行具体工作(本案中公司负责对接物流却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就会在履行中产生争议。

第三,保留证据很重要。汪某保存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地呈现了她在3月、4月多次催促对方对接物流的过程。这些聊天记录在庭审中成为证明对方违约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记录,单凭口头陈述,证明难度会大很多。

第四,一人公司的股东并非“有限责任”的铁板一块。很多创业者认为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能把个人财产和公司债务隔离开,但如果不能做到严格的公司财务独立,一旦公司涉诉,股东个人同样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第五,缺席审理对被告极为不利。本案中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采信了原告的全部主张。如果被告出庭,至少有机会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或者就损失金额进行抗辩。放弃出庭,等于放弃了0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的金额不算大,8万元代理费加上8390元损失,总共不到9万元。但对于一个刚起步的95后创业者来说,这可能是她全部的启动资金。

创业路上,风口和陷阱往往同时出现。那些听起来“稳赚不赔”的项目,那些承诺“低投入高回报”的招商,恰恰需要我们多问几个为什么。

如果你正在考虑加盟某个项目,不妨把这个案例作为一面镜子。问自己三个问题:对方的承诺能不能写进合同,写进合同的条款能不能落地执行,落不了地的时候你有没有办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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